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476号

    罪犯于某明,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江苏省如皋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十八监区服刑。

    2020年12月22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623刑初38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于某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12月22日起至2025年9月4日止),并处公司罚金五十万元,退赃七百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四百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11日交付执行。2023年3月1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苏01刑更25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2月4日止)。

    罪犯于某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公司罚金五十万元,退赃七百万元,判前履行;追缴违法所得四百万元,2022年2月22日履行;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于某明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