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某欢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85
江苏省江宁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401号
罪犯张某欢,男,2002年8月11日出生,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七监区服刑。
2021年8月4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1322刑初43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某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1月13日起至2025年1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2日交付执行。
罪犯张某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5月、2023年11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某欢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