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苏江狱假建字第492

    罪犯张某,男,1982年9月24日出生,山东省高青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九监区服刑。

    2021年10月8日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1311刑初24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9月12日起至2025年9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6日作出(2021)苏13刑终3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7日交付执行。

    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5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六万元2022年2月28日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一万元2022年1月4日履行;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

    社区矫正机构矫正环境评估意见为:罪犯张某适用社区矫正对社会危险性及社区影响较小。罪犯出监危险性评估报告结果:再犯危险等级一般,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某予以假释。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