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某义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96
江苏省江宁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358号
罪犯张某义,男,1987年6月14日出生,江苏省建湖县人,职业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一监区服刑。
2020年12月28日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925刑初40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某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7月21日起至2025年7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共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零二千六百六十四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19日交付执行。
罪犯张某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八万元,2024年7月17日履行;共同退出违法所得十万零二千六百六十四元(达成和解协议,实际共同退出违法所得六万八千一百零八元四角九分),已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某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