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358号

    罪犯张某义,男,1987年6月14日出生,江苏省建湖县人,职业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一监区服刑。

    2020年12月28日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925刑初40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某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7月21日起至2025年7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共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零二千六百六十四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19日交付执行。

    罪犯张某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八万2024年7月17日履行;共同退出违法所得十万零二千六百六十四(达成和解协议,实际共同退出违法所得六万八千一百零八元四角九分),已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某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