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461号

罪犯赵某虎,男,1986年10月22日出生,江苏省连云港市人,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十五监区服刑。2005年9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5年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9月14日刑满释放。

    2020年10月19日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391刑初13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赵某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21年9月26日起至2029年9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2021)苏03刑终1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9日交付执行。

    罪犯赵某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万元,判前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二万四千五百元,2023年12月26日履行;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累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某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