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473

    罪犯赵某龙,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河南省柘城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十七监区服刑。

    2016年9月2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宁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赵某龙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赵某龙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苏刑终2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4日交付执行。2019年7月1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刑更40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2年1月26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38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40年12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罪犯赵某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9年3月12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1执417号之一终结执行裁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某龙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9月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