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赵某龙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83
江苏省江宁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473号
罪犯赵某龙,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河南省柘城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十七监区服刑。
2016年9月2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宁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赵某龙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赵某龙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苏刑终2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4日交付执行。2019年7月1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刑更40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2年1月26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38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40年12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罪犯赵某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9年3月12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1执417号之一终结执行裁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某龙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