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朱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78
江苏省江宁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442号
罪犯朱某,男,1996年8月12日出生,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大学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十二监区服刑。
2023年3月21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582刑初4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朱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自2022年7月19日起至2025年4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5月18日交付执行。
罪犯朱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2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万元,2023年3月20日履行;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