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苏江狱假建字第495号

    罪犯祖某望,男,1979年7月20日出生,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十四监区服刑。

    2023年4月18日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322刑初3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祖某望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22年3月1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止),并处罚金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6月28日交付执行。

    罪犯祖某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4年2月、2024年7月获得表扬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一万、追缴违法所得一万2024年2月20日履行二万元,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社区矫正机构矫正环境评估意见为罪犯祖某望在徐州市铜山区刘集镇基本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罪犯再犯罪可能性为一般,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祖某望予以假释。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