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477号

    罪犯左某龙,男,1981年3月16日出生,江苏省滨海县人,初级中学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十八监区服刑。2008年3月曾因犯保险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6年4月21日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润刑初字第0021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左某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单位),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2026年10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五万元,公司罚金七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9日交付执行。2018年10月31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01刑更565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4月2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112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6月13日止)。

    罪犯左某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3月、2021年9月、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五万元,分别于2020年12月22日、2023年6月28日履行一万元、四万元;公司罚金七十五万元,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左某龙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