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589

    罪犯蔡某飞,男,1991年1月8日出生,江苏省如皋市人,大学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一监区服刑。

    2022年5月31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602刑初71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蔡某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1年9月13日起至2027年9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28日交付执行。

    罪犯蔡某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万元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某飞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