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蔡某飞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79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589号
罪犯蔡某飞,男,1991年1月8日出生,江苏省如皋市人,大学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一监区服刑。
2022年5月31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602刑初71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蔡某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1年9月13日起至2027年9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28日交付执行。
罪犯蔡某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万元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某飞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