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556号

    罪犯曹某,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八监区服刑。

    2021年10月21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211刑初30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曹某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3月3日起至2025年6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整,追缴违法所得九十二万一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8日交付执行。

罪犯曹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十二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九十二万一千元履行十二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