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某博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76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616号
罪犯陈某博,男,1994年1月2日出生,山东省武城县人,小学教育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三监区服刑。
2021年4月20日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982刑初29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某博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20年7月27日起至2030年7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整,追缴违法所得五万元。陈某博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7日作出(2021)苏09刑终2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8日交付执行。
罪犯陈某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五万元已履行二万七千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某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