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616号

    罪犯陈某博,男,1994年1月2日出生,山东省武城县人,小学教育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三监区服刑。

    2021年4月20日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982刑初29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某博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20年7月27日起至2030年7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整,追缴违法所得五万元。陈某博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7日作出(2021)苏09刑终2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8日交付执行。

    罪犯陈某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五万元已履行二万七千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某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