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633号

    罪犯陈某,男,1990年8月1日出生,江苏省建湖县人,大学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五监区服刑。

    2019年3月28日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102刑初90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6月7日起至2030年12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整,退赔继续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17日交付执行。2022年1月26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11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30年5月6日止)。

    罪犯陈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十万元、退赔继续予以追缴已履行179035.53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