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635号

    罪犯戴某银,男,1975年7月9日出生,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五监区服刑。

    2022年8月10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281刑初25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戴某银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自2021年10月13日起至2025年8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9月8日交付执行。

    罪犯戴某银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5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十万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戴某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