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戴某银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127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635号
罪犯戴某银,男,1975年7月9日出生,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五监区服刑。
2022年8月10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281刑初25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戴某银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自2021年10月13日起至2025年8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9月8日交付执行。
罪犯戴某银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5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十万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戴某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