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单某飞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132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569号
罪犯单某飞,男,1990年12月25日出生,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九监区服刑。
2021年9月28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509刑初140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单某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0年6月23日起至2025年9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29日交付执行。
罪犯单某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四万元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单某飞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