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569号

    罪犯单某飞,男,1990年12月25日出生,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九监区服刑。

    2021年9月28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509刑初140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单某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0年6月23日起至2025年9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29日交付执行。

    罪犯单某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四万元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单某飞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