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单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211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535号
罪犯单某,男,1984年3月5日出生,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五监区服刑。
2021年4月9日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982刑初46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单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8月27日起至2025年2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整,退赃退赔168905元。检察院提出抗诉,2021年6月16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9刑终260号刑事裁定,准许检察院撤回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4日交付执行。
罪犯单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五万元、退赔168905元全部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单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