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646号

    罪犯邓某来,男,1984年7月16日出生,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大学本科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七监区服刑。

    2021年2月9日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982刑初28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邓某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2027年12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整,退赃退赔五千六百三十三万五千四百一十九元。邓某来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30日作出(2021)苏09刑终1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4日交付执行。

    罪犯邓某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八万元、退赃退赔五千六百三十三万五千四百一十九元已履行二万九千一百二十三元八角二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某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