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636号

    罪犯葛某华,男,1994年3月17日出生,江苏省东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五监区服刑。

    2021年8月30日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803刑初24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葛某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2025年6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5日作出(2021)苏08刑终2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28日交付执行。

    罪犯葛某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八万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葛某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