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558号

    罪犯康某松,男,1992年11月5日出生,重庆市开州区人,普通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八监区服刑。

    2021年2月9日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982刑初28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康某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2025年6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六千元整,退赃退赔一百六十四万八千零五十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4日作出(2021)苏09刑终1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8日交付执行。

罪犯康某松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五万六千元、退赃退赔一百六十四万八千零五十元已履行二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康某松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