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康某松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138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558号
罪犯康某松,男,1992年11月5日出生,重庆市开州区人,普通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八监区服刑。
2021年2月9日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982刑初28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康某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2025年6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六千元整,退赃退赔一百六十四万八千零五十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4日作出(2021)苏09刑终1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8日交付执行。
罪犯康某松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五万六千元、退赃退赔一百六十四万八千零五十元已履行二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康某松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