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215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562号
罪犯李某,男,1984年1月23日出生,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八监区服刑。
2020年9月7日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181刑初98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2月26日起至2025年8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整,退赃退赔四十三万九千二百五十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20日交付执行。
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7月、2021年12月、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五万元、退赃退赔四十三万九千二百五十七元已履行五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