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假建字第4

    罪犯杨某,男,2001年1月18日出生,江苏省泗洪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一监区服刑。

    2022年9月26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602刑初79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杨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22年7月13日起至2025年10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6日交付执行。

    罪犯杨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

    社区矫正机构矫正环境评估意见为杨某基本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罪犯危险性评估再犯危险等级为一般,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某予以假释。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