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某强假释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107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假建字第5号
罪犯杨某强,男,1994年5月29日出生,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六监区服刑。
2021年4月20日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982刑初29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杨某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1年1月28日起至2026年1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整。杨某强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7日作出(2021)苏09刑终2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4日交付执行。
罪犯杨某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1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万元已全部履行。
社区矫正机构矫正环境评估意见为未发现社会危险情形和对拟居住社区的不良影响,适宜社区矫正。罪犯危险性评估再犯危险等级为一般,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某强予以假释。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