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假建字第3号

    罪犯赵某,男,1983年12月5日出生,安徽省全椒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七监区服刑。

    2021年6月21日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205刑初26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赵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刑期自2020年12月23日起至2026年1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6日交付执行。

    罪犯赵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万元全部已履行。

    社区矫正机构矫正环境评估意见为赵某具备使用社区矫正的条件。罪犯危险性评估再犯危险等级为一般,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某予以假释。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