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某乐假释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130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假建字第027号
罪犯陈某乐,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江苏省丰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综合监区服刑。
2022年5月16日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321刑初10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某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11月4日起至2025年11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8月24日交付执行。
罪犯陈某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
社区矫正机构矫正环境评估意见为罪犯陈某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罪犯再犯罪可能性为一般,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某乐予以假释。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