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高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153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345号
罪犯高某,男,1990年12月28日出生,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四监区服刑。
2022年5月10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311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9月7日起至2025年3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24日交付执行。
罪犯高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存在民事赔偿,2021年3月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四十八万元且取得谅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