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345号

    罪犯高某,男,1990年12月28日出生,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四监区服刑。

    2022年5月10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311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9月7日起至2025年3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24日交付执行。

    罪犯高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存在民事赔偿,2021年3月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四十八万元且取得谅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