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葛某涛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265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377号
罪犯葛某涛,男,1988年12月23日出生,江苏省东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八监区服刑。
2016年10月9日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706刑初1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葛某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2026年10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依法责令被告人葛某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单位连云港广德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95.40298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9日作出(2016)苏07刑终3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2日交付执行。2020年7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1刑更22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6年2月13日止)。
罪犯葛某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9月、2021年2月、2021年8月、2022年1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9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依法责令退赔被害单位损失人民币95.40298万元,部分履行一万元,2024年4月10日票据一万元,2023年9月19日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出具(2023)苏0706执300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本。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葛某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