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假建字第024号

    罪犯韩某龙,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辽宁省台安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三监区服刑。

    2021年12月30日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322刑初75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韩某龙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12月30日起至2025年11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7日交付执行。

    罪犯韩某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1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22万元全部履行,2022年1月24日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出具(2022)苏0322执344号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载明强制履行完毕。

    社区矫正机构矫正环境评估意见为韩某龙适合社区矫正。罪犯再犯罪可能性为一般,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韩某龙予以假释。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