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401号

    罪犯何某鑫,男,1947年9月16日出生,浙江省嘉兴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综合监区服刑。

    2015年6月30日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丰刑初字第015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何某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4年6月25日起至2027年6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整。何某鑫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徐刑二终字第1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9日交付执行。2018年4月20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11刑更120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4月24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11刑更 77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6年2月24日止)。

    罪犯何某鑫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6月、2021年1月、2021年8月、20222月、2022年8月、2023年3月、2023年11月获得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为罚金人民币15万元,赃款予以追缴,发还各被害人。该犯罚金部分履行人民币2万元,追缴赃款部分履行人民币2万元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0日出具(2020)苏0321执143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某鑫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