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394号

    罪犯何某雄,男,1984年2月27日出生,福建省平潭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矫正二监区服刑。

    2021年7月15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312刑初33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何某雄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20年8月19日起至2031年8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15日交付执行。

    罪犯何某雄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8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追缴被告人何某雄、何坚的违法所得各人民币三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部分履行304662.24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某雄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