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贺某平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151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359号
罪犯贺某平,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湖南省双峰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八监区服刑。
2021年2月1日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921刑初30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贺某平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5月19日起至2026年11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扣押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贺某平的手机、笔记本电脑、打印机、公章、钢印、各类证书等作案物品,予以没收;扣押的汽车、医疗卡、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等个人物品予以发还。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13日交付执行。2023年5月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苏01刑更74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6年3月18日止)。
罪犯贺某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6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50000元;扣押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贺某平的手机、笔记本电脑、打印机、公章、钢印、各类证书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扣押的汽车、医疗卡、身份证、驾驶证等个人物品予以发,全部履行。2021年4月21日响水县人民法院出具(2021)苏0921执613号结案说明载明被申请人贺某平已履行了50000元的罚金缴纳义务,(2020)苏0921刑初304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财产刑义务已履行完毕,(2021)0921执613号案件贺某平已全部执行完毕。附2022年9月28日法院情况说明2021年4月12日法院划拨该犯银行卡内5万元,法院使用电子票,无法开具纸质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贺某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