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359号

    罪犯贺某平,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湖南省双峰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八监区服刑。

    2021年2月1日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921刑初30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贺某平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5月19日起至2026年11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扣押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贺某平的手机、笔记本电脑、打印机、公章、钢印、各类证书等作案物品,予以没收;扣押的汽车、医疗卡、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等个人物品予以发还。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13日交付执行。2023年5月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苏01刑更74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6年3月18日止)。

    罪犯贺某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6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50000元;扣押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贺某平的手机、笔记本电脑、打印机、公章、钢印、各类证书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扣押的汽车、医疗卡、身份证、驾驶证等个人物品予以发,全部履行。2021年4月21日响水县人民法院出具(2021)苏0921执613号结案说明载明被申请人贺某平已履行了50000元的罚金缴纳义务,(2020)苏0921刑初304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财产刑义务已履行完毕,(2021)0921执613号案件贺某平已全部执行完毕。附2022年9月28日法院情况说明2021年4月12日法院划拨该犯银行卡内5万元,法院使用电子票,无法开具纸质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贺某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