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某达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160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375号
罪犯黄某达,男,1993年4月7日出生,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大学专科教育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八监区服刑。2016年12月曾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五日,刑满释放。
2021年7月6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505刑初14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黄某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2027年9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被告人黄安、黄某达、赵猎、杨可炎、荀卫生按照各自参与的犯罪金额继续退赔尚未追缴的赃款,发还相关被害人。公安机关扣押的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0月27日交付执行。
罪犯黄某达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万元;责令被告人按照各自参与的犯罪金额继续退赔尚未追缴的赃款,发还相关被害人,部分履行,2022年4月6日履行2282元和7498元,2024年1月2日履行人民币10000元,2024年7月18日履行30000元,2024年3月31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23)苏0505执恢289号执行裁定书:终结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2024年9月9日苏州市虎丘区法院(2023)苏0505执恢289号履行证明:标的黄某达在253627元范围内承担退赔,罚金3万元。经执行,黄某达缴纳19780元,冲抵退赔,黄某达缴纳罚金3万元,罚金和责令退赔部分履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某达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