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375号

    罪犯黄某达,男,1993年4月7日出生,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大学专科教育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八监区服刑。2016年12月曾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五日,刑满释放。

    2021年7月6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505刑初14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黄某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2027年9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被告人黄安、黄某达、赵猎、杨可炎、荀卫生按照各自参与的犯罪金额继续退赔尚未追缴的赃款,发还相关被害人。公安机关扣押的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0月27日交付执行。

    罪犯黄某达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万元;责令被告人按照各自参与的犯罪金额继续退赔尚未追缴的赃款,发还相关被害人,部分履行2022年4月6日履行2282元和7498元,2024年1月2日履行人民币10000元,2024年7月18日履行30000元,2024年3月31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23)苏0505执恢289号执行裁定书:终结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2024年9月9日苏州市虎丘区法院(2023)苏0505执恢289号履行证明:标的黄某达在253627元范围内承担退赔,罚金3万元。经执行,黄某达缴纳19780元,冲抵退赔,黄某达缴纳罚金3万元,罚金和责令退赔部分履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某达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