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327号

    罪犯黄某伟,男,1980年11月1日出生,河南省新蔡县人,大学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一监区服刑。

    2022年5月30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582刑初16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黄某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10月24日起至2025年4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0月27日交付执行。

    罪犯黄某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20000元,全部履行,2023年5月15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出具(2022)苏0582执4601号结案通知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某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