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423

    罪犯潘某健,男,1954年12月1日出生,江苏省扬州市人,大专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七监区服刑。

    2019年12月18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0刑初1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潘某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9年1月19日起至2026年1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被告人潘某健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七百二十二千元、美元三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0日交付执行。2022年8月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191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25年8月18日止)。

    罪犯潘某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七百二十一万二千元、美元三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全部履行。2021年1月25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0)苏10执9号函,载明罪犯潘某健已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义务。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某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