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333号

    罪犯时某,男,1989年11月6日出生,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二监区服刑。

    2022年9月6日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303刑初14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时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9月13日起至2025年2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90811元,依法继续向被告人时某追缴,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扣押的猫池、电脑、物联卡等涉案物品,依法予以没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4日交付执行。

    罪犯时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25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90811元,依法向被告人时某追缴,上缴国库,全部履行。2024年4月1日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出具(2024)苏0303执恢105执行案件办理结果告知书,载明本案已结案,履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时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