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假建字第026号

    罪犯孙某凤,女,1970年3月1日出生,安徽省六安市人,大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女犯监区服刑。

    2018年4月26日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102刑初72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孙某凤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7年2月9日起至2027年2月8日止),被告单位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退缴的税款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9日作出(2018)苏01刑终33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15日交付执行。2021年2月2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27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3年2月2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苏01刑更16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9月8日止)。

    罪犯孙某凤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罪犯孙某凤应履行财产性判项所载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社区矫正机构矫正环境评估意见为同意。罪犯再犯罪可能性为低度,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某凤予以假释。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