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邹某嘉假释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次数:142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假建字第023号
罪犯邹某嘉,男,1992年8月15日出生,江苏省常熟市人,大学本科教育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九监区服刑。
2022年9月13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5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邹某嘉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1年3月31日起至2026年3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整。追缴被告人邹某嘉、王泽彬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扣押机关扣押的一百三十二件走私物品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他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28日交付执行。
罪犯邹某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7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追缴被告人邹某嘉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扣押机关扣押的一百三十二件走私物品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他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全部履行,2023年8月18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出具执行结案通知书,载明本院立案标的为405607.23元,本院依法划扣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后本案全额执行到位。故本案应以强制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社区矫正机构矫正环境评估意见为邹某嘉对所居住的社区影响较小,其适用社区矫正的社会危险性较小。罪犯再犯罪可能性为一般,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某嘉予以假释。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