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170号

    罪犯郭某硕,男,1989年10月19日出生,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普通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一监区服刑。

    2021年6月30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381刑初79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郭某硕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30年11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对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对各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2日交付执行。

    罪犯郭某硕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对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对各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上缴国库,部分履行退赃人民币100万元(判决书载明),2023.10.9履行人民币1.1万元。2021年11月26日新沂市人民法院出具(2021)苏0381执4670号执行裁定书,对罚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3年11月20日新沂市人民法院出具(2023)苏0381执3753号之四执行裁定书,终结(2020)苏0381刑初795号刑事判决书中追缴违法所得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某硕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