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177号

    罪犯刘某博,男,1996年5月15日出生,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大学本科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五监区服刑。

    2021年8月23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324刑初22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某博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1年6月2日起至2026年5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中被告人刘某博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3日作出(2021)03刑终4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11日交付执行。

    罪犯刘某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1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中被告人刘某博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已全部履行。2024年7月5日睢宁县人民法院出具情况说明,刘某博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万元,涉案违法所得已全部退缴完毕。在判决生效后,刘某博缴纳罚金人民币3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某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