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协议离婚时女方将孩子给了男方抚养,女方探望孩子时享有的探视权利遭到了男方的阻挠,因此诉至法庭。近日,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调解,女方李某获得每月两次探视权。

审理查明,李某与刘某199810月结婚,19992月生一男孩腾腾(化名),20064月双方协议离婚,商定孩子由男方刘某抚养,而女方李某则享有探视的权利。女方诉称,离婚后刘某限制她与儿子的接触,不让其探视。为此提起诉讼,向前夫索讨探望儿子的权利。在庭审过程中,刘某称,探视是母亲的权利,但李某无节制、无规律的探视,影响了孩子生理、心理的健康发育,不利于新的家庭成员与孩子培养感情。

  在案件调解过程中,法官在肯定李某的探视权不可剥夺,法院应予支持的前提下,对探视方式、探视时间和探视地点等具体问题进行了依法调解,最终李某每月享有两次单独探视儿子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