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田李下应避嫌 辱人名誉实不该
作者:蒋新建 发布时间:2007-04-25 浏览次数:1783
本网徐州讯:因家庭不和而在当地闹的沸沸扬扬的名誉侵权案。日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邓燕停止对刘明名誉权的侵害。
刘明与李花是同一所学校的同事。李花是邓燕的儿媳妇。李花的丈夫张强在外打工,长期不在家。在2005年11月的一天晚上,因李花委托刘明帮助打听一个人,刘明来到李花家中,与其谈起这件事。刘明到李花家中不久,就和李花一起被闻讯赶来的邓燕反锁在李花屋内,在两人各自写下一张字条后,邓燕才将门锁打开。而且,作为同事刘明多次在晚上给李花打电话,并曾多次在晚上到李花家中。此后,在2006年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公民的名誉; 以书面、口头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受损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来认定。邓燕在刘明所居住的村子里公开宣扬刘明和李花有不正当关系,其行为使刘明的个人声誉在该村村民心目中形成负面印象,对刘明的名誉造成一定不良影响。邓燕的行为已构成对刘明名誉权的侵犯,邓燕对此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在李花的丈夫郭昭强长期不在家的情况下,刘明多次在晚上独自到李花家中,其行为与当地异性同事间正常交往的风俗不合,亦有悖于公序良俗原则。故对于此次纠纷的发生,刘明本身亦有过错,应相应减轻邓燕的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