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张华(化名)系A医院医生,2017年10月6日、2019年1月1日,A医院先后派张华外出进修两次,分别为期半年。进修前,张华与A医院签订《外出进修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约定:A医院有计划选派相关人员外出进修、参加学术活动,承担职工的工资、进修费,并给予相应补助。选派职工进修结束必须在A医院工作满5年方可合理流动。若外出进修人员违约,医院有权追回所有已支付费用,并要求职工支付违约金20000元。2021年8月16日,张华自行离职并入职B医院。2021年9月14日,张华与A医院协商约定:双方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张华按照比例返还两次进修未满服务期限的进修费、差旅费等共70787.50元,支付违约金20000元,合计90787.5元;A医院为张华出具离职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后张华申诉至当地仲裁委,但其对仲裁结果不服,诉至法院,要求A医院返还上述费用及违约金。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一起劳动合同纠纷。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帮助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者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A医院与张华的《协议书》,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合法且有效;《协议书》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及时、审慎地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张华在未满服务期的情形下提出辞职,违背了《协议书》关于服务期的约定,其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约方,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A医院基于劳动合同及进修协议,支持张华进修学习,提升个人技能,并在进修期间为其发放工资和各项福利,现张华违反协议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导致A医院人力资源损失及人事安排被动,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A医院有权要求张华赔偿损失并支付违约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的规定,双方自行协商的关于自愿解除劳动合同、返还费用、支付违约金等约定合法且有效,张华要求医院返还上述款项,欠缺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医疗行业具有其特殊性,医务人员的培养、成长需要经历系统且漫长的过程,组织外出进修是医疗机构提升医务人员专业技术水平的重要手段。为了防止人才流失,医疗机构往往会与医务人员签订进修学习协议,明确规定进修后的服务期限,但部分医务人员基于个人原因提前离职,影响、破坏了医疗机构的人才引进、培训、使用等发展规划,因前期人力资本投入得不到应有回报、合理期待落空,势必给医疗机构造成损失。本案中,医务人员与医疗机构签订了专业人才进修学习协议,双方对于医务人员外出进修的培养形式、培训时限、服务期限、违约责任等进行了详细约定,属于依法成立的合同,具备法律约束力。张华在培训期间没有向医院提供劳动,既享受政策红利和工资福利,又不愿意履行约定义务,其行为违背诚信原则,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