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关于罪犯李祥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无锡 发布时间:2024-10-18 浏览次数:460
关于罪犯李祥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的公示
(2024)苏0205刑更9号
罪犯李祥,男,1991年11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3119911102453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岗上积镇东源村港背组43号,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春晖路149号。
2024年5月13日,本院作出(2024)苏0205刑初29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查,李祥患肝癌、肝硬化等病,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李祥暂予监外执行。
二○二四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