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苏0114刑更5号

罪犯于文文,女,汉族,1994年1月2日生,身份证号码370282199401021321,大专文化,无业,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龙泉街道办事处华发四季9号二单元1002室,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龙泉街道办事处西塔子夼村294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2020)苏0114刑初376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于文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宣判后,本院分别于2021年3月23日、2021年10月9日作出( 2020 )苏0114刑更10号、(2021)苏0114刑更13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因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于2022年8月2日,本院作出(2022)苏0114刑更10号收监执行决定书,决定将于文文收监执行,在收监过程中,得知于文文已经怀孕,于2023年2月21日作出(2022)苏0114刑更12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本院于2023年8月22日(2023)苏0114刑更4号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4年5月28日,罪犯于文文因怀孕向本院再次申请暂予监外执行。2024年6月14日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经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71日作出的(2024)苏01法鉴审字第00025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显示,“被审查人于文文目前G4P3,孕11周+”。受本院委托,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司法局2024年6月27日回函我院,综合评估意见为:于文文适用社区矫正无明显的社会危险性,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审查过程进行了全程监督。本院认为,罪犯于文文确系怀孕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准,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罪犯于文文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本决定书送达罪犯之日起至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之日止。

 

 

 

二○二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