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犯于文文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决定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10-18 浏览次数:355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苏0114刑更5号
罪犯于文文,女,汉族,1994年1月2日生,身份证号码370282199401021321,大专文化,无业,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龙泉街道办事处华发四季9号二单元1002室,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龙泉街道办事处西塔子夼村294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2020)苏0114刑初376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于文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宣判后,本院分别于2021年3月23日、2021年10月9日作出( 2020 )苏0114刑更10号、(2021)苏0114刑更13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因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于2022年8月2日,本院作出(2022)苏0114刑更10号收监执行决定书,决定将于文文收监执行,在收监过程中,得知于文文已经怀孕,于2023年2月21日作出(2022)苏0114刑更12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本院于2023年8月22日(2023)苏0114刑更4号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4年5月28日,罪犯于文文因怀孕向本院再次申请暂予监外执行。2024年6月14日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经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1日作出的(2024)苏01法鉴审字第00025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显示,“被审查人于文文目前G4P3,孕11周+”。受本院委托,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司法局于2024年6月27日回函我院,综合评估意见为:于文文适用社区矫正无明显的社会危险性,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审查过程进行了全程监督。本院认为,罪犯于文文确系怀孕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准,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罪犯于文文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本决定书送达罪犯之日起至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之日止。
二○二四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