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监狱

                 

2024〕苏镇狱减建字第2062号

    罪犯王志春,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江苏省灌云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6509154497,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十一监区服刑。

    2021年4月27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7刑初1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志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日作出(2021)苏刑终1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4日交付执行。

    罪犯王志春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王志春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镇江监狱

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