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文成减刑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0-18 浏览次数:345
江苏省南京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南狱减建字第2039号
罪犯王文成,男,1986年1月13日出生,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九监区服刑。2008年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1年4月8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3刑初89号刑事判决,以王文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文成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9日作出(2021)苏刑终1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于2022年1月24日向罪犯王文成送达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9日交付执行。
罪犯王文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1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2022)苏03执323号之一裁定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王文成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监狱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