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监狱

                 

2024〕苏通狱减建字第650号

    罪犯朱早阳,男,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汉族,大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111196610140817,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五监区服刑。2006年12月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7年6月29日刑满释放。

    2021年7月2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1刑初1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朱早阳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罪犯朱早阳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0日作出(2021)苏刑终2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12月6日裁定向罪犯朱早阳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6日交付执行。

    罪犯朱早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努力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正常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朱早阳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通监狱

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