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志恒减刑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0-18 浏览次数:457
江苏省苏州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苏狱减建字第号
罪犯张志恒,男,1997年11月28日出生,山西省左云县人,汉族,初中肄业,公民身份号码140226199711287033,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十三监区服刑。
2019年8月20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2刑初6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志恒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张志恒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19)苏刑终2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于2020年11月4日向罪犯张志恒送达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25日交付执行。
罪犯张志恒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张志恒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苏州监狱
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