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犯龚志香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立案公示

(2024)苏0114刑更8号

罪犯龚志香犯贩卖毒品罪,本院于2024年9月26日作出(2024)苏0114刑初297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龚志香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24年9月26日,罪犯龚志香以其患有左舌鳞形细胞癌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刑庭经初步审查后认为罪犯龚志香的情况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予以立案。现将罪犯龚志香的暂予监外执行立案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如对本院上述监外执行立案公示有异议,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本院反映。

 

 

 

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五日内向我院提出

意见反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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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