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苏0113刑更10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人)史凤娟,绰号娟子,女,汉族,1988年8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扬州市,公民身份号码321088198808106129,本科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105-6号4809室

2024年7月31日,本院作出(2023)苏0113刑初343号刑事判决,以犯组织卖淫罪判处史凤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当日向史凤娟宣判。同年8月15日,史凤娟以“本人哺乳”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史凤娟于2024年4月22日分娩一女。南京市鼓楼区司法局2024年8月26日向本院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罪犯史凤娟基本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决定对罪犯史凤娟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审查认为,史凤娟确为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其哺乳期限为2024年4月22日起至2025年4月22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

对罪犯史凤娟暂予监外执行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