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崇川法院道交“一体化”中心速裁法庭审理了一起造成交通事故的危险驾驶罪案件。因危驾行为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被害人也提起了民事诉讼,经刑民“一体化”团队合并审理后,民事赔偿纠纷案结事了,被告人刑期依法获减半个月,被告人和被害人均对法院的工作表示满意。一事实引发的刑、民两案得到“一体化”妥善处理。

张某与几个朋友在烧烤店聚餐喝酒,结束后张某驾车载朋友李某回家,在一路口不慎追尾了王某驾驶的网约车,王某和李某均不同程度受伤,网约车车尾受损严重。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227.7mg/100ml。二受害人前往医院治疗各花费医疗费一千多元。案发后,张某认罪认罚,但不愿意赔偿李某医疗费用,与王某就医疗费、停运损失等也未能达成协商方案。

王某一纸诉状将张某诉至本院,主张停运损失费、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五万余元。检察机关将张某诉至本院,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建议量刑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两起案件系同一事故引发,团队遂将两案合并处理。

法官助理乔旭阳在刑事案件开庭前约谈了被告人张某,耐心询问其不愿赔偿被害人的缘由。张某表示同车朋友李某也喝了酒,自己酒驾虽然违法,但客观上避免了李某酒驾,故认为李某不应再向自己索赔医疗费。乔旭阳释法明理,成功解开被告人心结,经牵线搭桥,张某当即将医疗费通过微信支付给李某,次日李某便交来了收条和谅解书。

在危险驾驶罪的庭审中,承办法官顾彬通知另一被害人王某到庭,在审理完刑事部分后组织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了调解。一方面,顾彬向被告人释明,赔偿李某并获谅解的情节法庭已依法确认,这为其量刑减让打好了基础,庭审时应抓住机会尽量和王某达成和解。另一方面,顾彬也向王某解释,张某目前面临民事赔偿和刑事罚金的双重经济压力,即将收监服刑在客观上也会影响被害人的权利实现,停运损失的计算方法也存在不合理之处。

经调解,张某向王某真诚悔罪表达了歉意并认可了大部分诉请,王某也同意等张某服完刑后分期偿付其事故损失。最终法院当庭作出刑事判决书和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基于被告人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同时与部分被害人达成和解的事实,酌情从轻判决被告人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刑事案件得到妥善处理的同时,两起潜在的民事案件也一并化解。

崇川法院新组建的道交刑民“一体化”团队由同一名员额法官带队,既审理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也审理道赔民事案件,尤其是同一事实引发的刑、民两案“一体化”审理模式,将两套诉讼程序、两种审判思维、两类法律法规统合运用,实现了道交领域“审判场所同一”向“审判主体同一”的蜕变和跨越。经过半年多的实践磨砺,道交刑民一体化工作已初见成效。